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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闽师学工〔2017〕37号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年9月19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或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院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分别受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诉事项。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就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或听证;

(三)作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 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或听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附带提出听证要求;

(二)提出申诉(包括同时提出听证)要求的学生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校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采取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提出申诉的,根据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对于同时申请听证的,根据是否符合听证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若允许听证,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三)对于申诉(或听证)申请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面核查、召开会议或听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若举行听证,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将这一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会,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议结论进行表决。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票数达应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一)对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分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申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或已离校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或听证次数限为1次。

第二十条 校内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闽师学工〔2007〕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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